海汙法修正案正式上路:億元罰金,強化事前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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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灣四面環海,擁有豐富海洋生物資源,因此海洋污染議題備受重視。為了維持海洋環境的永續性,改善沿海地區、海岸生態等環境破壞問題,加強推動海洋保護工程為台灣一大重要目標,因此因循聯合國海洋公約,89 年 11 月 1 日始公布施行《海洋汙染防治法》。海污法現由海洋委員會主導,實施至今曾進行兩次微幅修正,並於 112 年 5 月 12 日通過最新修正案,達成罰則上限修訂、海洋基金設置等重要里程碑,為海洋環境保育鋪路。本文將從海污法修正案的通過帶您了解海洋污染防治的細節內涵,深入海洋環境保護的議題。

海污法修正案,究竟哪裡變了?

海洋汙染在全球環境保護之下一直是重要議題,而台灣海洋資源豐富,近乎全球十分之一,因此海洋保育勢必拿出積極作為,以免淪為利益下的犧牲品。今年(2023年)三月,為了賦予海洋委員會對海洋環境的管理效能,並利用跨部會合作取得產業發展和環境保護間的平衡,海洋污染防治法的修正草案通過,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歷經了一個半月,修正案終於在同年5月12日正式上路。

五大修正方向

海洋委員會於今年(2023年)5月12日公布海汙法五大修正方向,整理如下:

  • 設置海汙基金

海洋汙染防制基金,顧名思義其設置目的專門為了海洋汙染防治及其應變措施、汙染清除、處理等與海洋汙染防治一切有關之工程,包含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各有關機關依照海汙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補助與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等七項用途範圍。其基金來源如以下:海洋污染防治費、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其他有關收入。

  • 強化汙染管理

為海洋汙染事件專門設專案小組,並且將分工明確化,明訂各主管機關管轄範圍,並確保建造海洋相關措施及廢(污)水排放有事先獲得主管機關許可。例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查核經許可於特定範圍內投設、敷設或佈放之各類海洋設施、漁業設施及其他人工構造物,並要求訂定、執行除役計畫;又例,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先檢具海洋污染防治計畫,並獲得許可,持續監測與紀錄。

  • 全面提升罰則

因棄置甲類物質於海洋,又或是違反規定從事有害物質之海上焚化者,若致嚴重海洋汙染,最高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其他未經許可排放廢水、探採油礦、申報不實等違反規定者,也應處千萬至億元以下罰金,並因不同情況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

  • 即時接軌國際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近年來針對海洋污染防治之議題進行了深入討論,並在相關國際公約之修正上納入決議,包括有害物質之判定標準、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等,而《海洋污染防治法》之內容規範反映了相關國際趨勢,並將在修法後針對防止化學品污染、加強污染應變量能、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等方面進行相關子法的研擬及詳細配套措施,以確保海洋環境之永續發展。

  • 建立吹哨者制度

針對違反海汙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若此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圖一、海汙法修正前後比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水污法、海汙法大不同

《水汙染防治法》與《海洋汙染防治法》之不同之處從主管機關開始,水汙法是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轄,而海汙法自 107 年起便修為由海洋委員會所管理。兩法之有效範圍如下:

  • 《海洋汙染防治法》適用範圍: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海汙法之規定。
  • 《水汙染防治法》所指之水: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水汙染防治法》近一次修正為 107 年 6 月 13 日,主要調整水汙染防治費用的徵收對象、強化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之管理和懲處,以及增訂限改期間水質惡化之處分依據。其防治主要分為暗管封閉、禁止行為、處理即排放輔導等十四項措施,而海汙法則列出五大方向採取作為,分為防止陸上汙染源汙染、防止海域工程汙染、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汙染、防止船舶對海洋汙染、以及損害賠償責任。兩者皆設有放流水標準,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明其標準,如圖二。

圖二、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2 年列管事業裁處案例

TEJ 之 TESG 永續資料集紀錄了水汙染、飲用水汙染、海洋汙染等多項裁罰項目、總金額及次數,可以有效分辨各年度違反個汙染指標之企業及該年度裁罰次數,以下將列舉部分去年(2022年)受汙染源裁處之企業。

圖三、2022年列管事業汙染源違反資料。資料來源:TEJ資料庫

除了以上項目之外,海洋汙染亦是重點關注項目,應於今年修法及研討子法後,利用水體汙染檢測等方式獲得更完善的管理和合理裁罰。

結論

透過《水汙染防治法》與《海洋汙染防治法》的整合,加上今年(2023年)三讀通過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洋產業發展環境有望朝向更健全且完善的樣態前進,並持續推動環境永續發展的目標,達到政策統合及實務協調的效果。不過,縱然海汙法已大幅修正,細節執行面勢必仍需主管機關嚴正以對,在法條之上做出最有效的執行,達到真正的海洋環境保護之統合。


哪裡可以獲得更多資訊

台灣財經資料庫 ( TEJ TAIWAN DB ) → TESG 永續發展解決方案 → TESG 永續資料集 → 環境構面 → 列管事業汙染源裁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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