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J集團歸屬(TGCS)方法論(上)

陳惠玲

前言

常識上,集團企業是指同一人、一家族或一組專業經理人所控制的一組企業。這組企業會在人事、資金、業務、管理上相互支援依賴,以達最佳的槓桿效果,獲取競爭優勢。集團內的企業看似獨立法人,其實是沒有防火牆、風險快速傳導的一群事業體。所以進行貸放時,不能單看個別法人,還需以「集團」作全面性評估,才能較全面地掌握曝險狀況。此之所以「集團」成為信用風險的控管對象。

市場上雖普遍接受「集團」的概念與重要性,但對集團歸屬並無客觀的通則。大多依內規、再佐以當下需要作判斷。不一致性是常態:跨分行不一致、跨時點不一致。這樣的務實做法,可能有利於業務,但不利於風險紀律之養成,自然也不利於量化風險管理。所以TEJ自2005年開始研究,秉持資料庫客觀精神,設法建立明確的集團歸屬規則,希望能協助量化風險管理。據此規則對所有公開發行公司作集團歸屬,給予集團碼:TEJ Group Code Standards(以下簡稱TGCS),方便相關使用。

TGCS方法論,未依公司法「控制從屬」的定義,因其過於嚴苛;而是回歸學理上的最終控制人觀點,並依實務上的運作,略作調整,才整合出一套可一致性操作的程序。看來容易,其實過程中須不斷調整,且經使用者不斷回饋,方於2021年定案。以下說明相關的考量與轉折。此為GCRI的基礎,希望使用者理解,而能據以安心運用GCRI。

何以不能逕採公司法定義?

公司法第369條之一、369條之二、369條之三已明定只要有下列5種控制力中的任一種,則認定具有「控制從屬」關係:

(1)客觀的形式要件2種:席次過半或股權過半;

(2)實質要件3種:直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就外人而言,前者容易判斷,後者就不可能。由於法規為社會運作的最低標準,控制從屬之規範,目的在於防範利益輸送或遊走法律邊緣。所以,實質要件多由訴訟案的調查發現,而非事前廣為周知,非屬「可操作」定義範圍。

可採用的就只有形式要件,若逕採,結果如何?多數公司在某些年度都無法達到此標準,成為缺UC的公司,這顯然違反「所有公司均有UC」之常識。表一的觀察,即為逕採之結果。

由於公司的經營層並非靜止不動,所以不能只看定點,須就看整個時序列中,能符合股權過半或席次過半的年數比例。在TEJ集團資料庫中有3,289個公開發行公司,其中約1/3已下市或撤銷公開發行或結束營業。為凸顯此狀況,僅就非公股、且最近期的UC已取得最多席次與最大股權的控制股東(以下簡稱雙控)者作觀察,計有2,296個。若連雙控公司都難完全達標,更遑論其餘狀況。

表一的第1列,即為各公司達標的年數比例。僅有678個公司所有年度均能達到法規的形式要求,占比30%;完全不符合者卻超過此數,竟有709個公司,占比達31%。統計狀況出乎意料地差,補救方案有二:納入經理人席次、友好集團席次。

就我們的觀察,不必符合形式要件,卻能有控制力,主因應在於經理人席次之派任與派系間的結盟。非UC家族之經理人能以近於零持股取得董事席次,實為UC之代理人,宜計入UC的控制席次內。計入後,比例確實大有改善,完全達標者拉高11個百分點,達41%;全槓龜者公司比例大減12個百分點,降至19%。若以7成以上達標計,公司數已過半。至於派系間的結盟,我們稱之為「友好集團」,若計入其席次與持股,僅微幅改善。

由於獨立董事有「獨立」之名,故在統計席次時,自然不計入。

達標年度比例完全%7成以上%4~7成%4成以下%全無%總數%
形式要件678 30%232 10%311 14%367 16%708 31%2,296 100%
形式要件+經理人席次931 41%290 13%319 14%323 14%433 19%2,296 100%
形式要件+經理人+友好席次981 43%292 13%321 14%306 13%396 17%2,296 100%
表一、公開發行公司「形式要件」分布—符合學理「雙控」者(2003~2022年)

資料日期:2022/8/25

顯然,法規難以作為操作型定義。還是要回到學理。但學理僅提供原則(principle)、不提供規則(rule),要想找到最佳的操作性定義,就得反覆測試。

軸心成員的集團歸屬法則:學理之應用

集團就是多層瀑布式的投資鏈,源頭是最終控制人(Ultimate Controller, UC),可能是一個人或一群人,除非是公股,否則都應追蹤到自然人。至於控制力,依學理就是股權控制與席次控制:

(1)股權控制:一家族或一組專業經理人對該軸心成員之持股、或可控制之股權。此為國外研究之重心,多採20%為門檻值,即「具影響力」之判斷點;

(2)席次控制:一家族或一組專業經理人,在董監事會中控有的席次。此為TEJ顧問群之研究發現,台灣獨有。台灣的委託書制度極活躍,股權低仍可能取得多席董事,主導公司營運。故席次控制才是主要的控制力展現。故,本系統採此控制力之說。

理論上此二者相關性高,高股權才能獲得多席次,事實上並不必然。我們以2003年以來曾收錄、非涉公股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狀況來觀察同步性。如表二最末一列所示,同步者為88%(雙控),另有10%在缺乏股權控制下,仍能取得席次控制。合計此二者,已有98%的公司,可印證UC的判別。此處的席次控制,仍剔除獨立董事,計入所派任的非家族經理人席次。

表二依UC近20年換手與否分群觀察:不曾換手的穩定群與至少換過一次手的換手群。可發現穩定群在雙控的比例略高於換手群,但差異有限,難作推論。

席次控制、股權控制狀況雙控*%缺股權控制*%缺席次控制%雙缺%總數%
穩定群公開發行中1,592 90%146 8%26 1%0%1,767 100%
撤公發/結束749 84%115 13%17 2%1%888 100%
小計2,341 88%261 10%43 2%10 0%2,655 100%
換手群公開發行中430 87%48 10%17 3%0%497 100%
撤公發/結束121 85%12 8%5%1%142 100%
小計551 86%60 9%24 4%1%639 100%
合計2,892 88%321 10%67 2%14 0%3,294 100%
表二、公開發行公司控制方式分布:最近狀態 資料日期:2022/8/25

*均取得席次控制

很顯然,以學理上的「席次控制」就足以成為UC的操作型定義,但仍有2%無法符合此定義。由於GCRI需要跨期跨集團的可比性,還得繼續找規則,壓低此比例。下一節所述之理論性較低,主要是來自於實務經驗的歸納。

軸心成員的集團歸屬法則:實務之微調—「組織惰性」導致換手僵固性

學理的適用可客觀定義出98%的UC,剩下的2%,就需下手逐一理解,再藉助實務經驗補強歸屬規則。我們將表二的後兩類「缺席次控制」與「雙缺」的81個案例,再進行較細的分類,如表三所示。

席次控制、股權控制狀況缺席次控制:67雙缺:14總數%
換手時間差%友好%違約%
穩定群公開發行中2690%27%13%29100%
撤公發/結束1771%0%729%24100%
小計43 81%4%15%53 100%
換手群公開發行中1789%15%15%19100%
撤公發/結束7*77%0%222%9100%
小計24 85%4%11%28 100%
合計6783%34%1114%81100%
表三、控制方式未符學理之案例拆解:最近狀態(資料日期:2022/8/25)

*其中4個案例,換手時間提前

先看較簡單的「雙缺」類,14個案例分屬兩種狀況:「友好」3個與「違約」11個。「友好」,自身席次不足,需靠結盟(友好集團)才共同取得主導權。至於「違約」,主因公司處於違約或財務危機狀態下,董事大多落跑、甚或重整人進駐,無形式上的主導者,故沿用違約前的UC。沿用,意謂的是風格持續、風險延續──無新主導者之外力,自然依「組織惰性(organizational inertia)」。

「缺席次控制」類,雖取得股權控制,但未同步取的席次控制,計有67個案例。面對此「非同步」,需另加一些條件做判斷,因此與「席次控制」之判斷主軸偏離。我們將此視為換手的時間差,有兩種:因資料揭露問題,有4個提前案例;而因「組織惰性」所致的僵固性,有63個延遲案例。各有適用的客觀條件。

一般來說,若已宣告該公司被收購,我們並不會在收購完成後(錢貨兩訖),就進行換手;而是等待前述「席次控制」條件達成──待收購者進駐董事會,取得最多席次。但入主董事會、取得席次的時程,依原董事會之結構而有不同。此4個提前的案例,都在收購後快速消滅或下市、未及提供股東會後的新董監席次資料。因此,難以即時得知席次控制之變化。故若確知併購之後將消滅或下市,就不再等待,而於併購完成次月就更換UC。

至於延遲的換手「僵固性」,就比較複雜。依「組織惰性」,我們認為在UC新舊交替時,除非原經營層全數淡出,否則風格與風險持續的可能性較高。全數淡出,表原UC對該公司已無影響力。

就實務上的觀察,UC淡出是有進程的:先降持股、再失掉席次、再因無法獲得足額支持而失掉董事長之席次。此進程,代表的是UC如何以最高CP值的方式保有影響。若該UC尚能保住席次或董事長之席位,就代表仍有相當影響力,組織內仍有追隨者。因此公司的風險取向、風險傳導可能並未改變。換言之,UC更換的判斷,是影響力的判斷,與初始判斷應有所不同。

本方法論就依實務運作,以「三失」作為UC更換的要件:原UC已失去席次控制、股權控制與董事長席次。這三個條件,看來都很客觀。但第三項條件的判斷,還需搭配控制型態,才能操作。

理論上,要先經股東會改選才可能讓董事會變天。實務上,在台灣法人董事充斥之下,只要原UC讓出代表人,新UC就可掌控董事會。但若有自然人董事,就無法透過「改派」清理戰場。因此絕大部分會立刻召開股東會(若過了常會,就召開臨時會),以便將自然人董事清出場。此行政程序,就是席次控制權之取得略慢的自然成因。

董事會改選過,就需推舉董事長。值得注意的是,新UC仍可能保留不更換原UC推派的董事長。可能是更換董事長需有其他行政成本,如換印鑑、換銀行貸款代表人等,繼續過渡一下,但機率不高。可能原因有二

  • 董事長所屬集團仍有相當勢力,足以保住董事長之席。多半是在「單一家族主導」或「多家族共治」之控制型態下。
  • 此董事長有其特殊才幹,需予留任。多為「經理人治理」之控制型態下。

有關控制型態,請詳下一節說明。

總之,除了「席次控制」之條件外,因「組織惰性」之人性,需輔以「三失」與控制型態,才能穩健客觀的進行集團換手。本方法論落實學理觀念,才能產出邏輯前後一制的集團歸屬,作為TCRI經營層風格判斷之依據,並提供GCRI的可比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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