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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RI的概念很直覺,就是將軸心成員的TCRI以其淨值加權平均而得。但並非所有軸心成員都有TCRI、都能成為合格的採樣成員。之所以缺TCRI,主因目前TCRI並未涵蓋全部產業之故——排除金融、保險、證券、投資、媒體、仲介。
另外,TCRI為分級變數,不具可加性,自然無法逕行「加權平均」。故需以下列程序,先將成員的TCRI設算出評分、評分加權合計後,再次轉換分級,才推估出GCRI:
(1)採樣評分(XSCR):將採樣成員之TCRI,按照綜合評分轉成基本等級之分級規則,反向設算評分,即得到採樣評分。如表一所示之規則。
何以需費此周章設算「採樣評分」?何不直接拿採樣成員本身的綜合評分來用?都有可加性。之所以做此複雜轉換,主要原因是:TCRI採的是「限制性專家判斷」之評等程序,TCRI不見得就是「基本等級」,尚考慮會計品質、產業前景與經營層風險的質性因素。若逕用綜合評分,就不是完整信用風險之指標,自然不宜。
另外,表一中的「違約/未揭露」欄,代表的是該公司目前是否處於違約中或未如期揭露季度財報,則與綜合評分無關,採樣評分很難設定。經測試後,暫訂為 -165。
(2)「權重」:將各採樣成員淨值規模加總,再計算權重。此處所用的「淨值規模」,為淨值之絕對金額。意即採樣成員之重要性,與方向無關。 另需注意,採金字塔控制之軸心成員,因已納入合併個體,性質歸類已是「從屬成員」,故不計入權重計算,直接指定為0。
(3)「貢獻評分」:將各採樣成員採樣評分與權重相乘後再加總,即得「集團綜合評分(GSCR)」。
GSCR =Σ(採樣成員之XSCR*淨值規模權重)
(4)最末將GSCR依TCRI的分級方法,分成9級:165以下為第9級,760以上為第1級;其間以85為1級,切分為7級,即得到GCRI。表二即為GSCR與GCRI之轉換表。
(5)GCRI門檻微調:以集團內採樣成員最佳TCRI為頂、最差TCRI為底。當任一採樣成員處於違約狀態時,則以7為頂。
整個過程,可彙整如圖三:
以遠東集團2020年度來看,計有9個軸心成員屬TCRI範圍,但遠傳、遠揚營造、遠揚建設為遠東新採金字塔結構控制之子公司,權重為0,故僅6家成員能計得「貢獻評分」。合計後得到集團綜合評分(GSCR)的GSCR為610分,轉換成風險等級,GCRI就為3級。而且採樣成員的等級分佈為3~7等,故免再依GCRI門檻做調整。如表三所示。
*採捨去法
TCRI的分級,是採9+1:非違約的1~9等,加上違約標示D等與未履行財報揭露義務的C等。基於集團之特殊性,故需特別說明。
所謂違約,就是一個負有明確的債務履行義務的法律主體,在債務到期日,不能或不願依約還本付息。在TCRI定義的違約,除了這類「核心違約」之外,另
有資不抵債的「形式違約」與三種「推定違約」,也都以明確的法人為前提。
但集團非獨立法人,不是履約義務之主體,所以無法套用TCRI之定義。業界提供了一個較直覺的違約概念:若集團內最重要的成員(核心公司)違約時,則該集團其他成員的履約機率就微乎其微了。換言之,談「集團違約」,就不談「信用事件」了。改看集團整體的違約機率分佈。所以,「違約」規則就成了:
(1)單一採樣成員:只要該成員違約,則GCRI就標為「D」,因分佈機率100%。
(2)非單一採樣成員時,就看核心成員的狀況。若為核心成員,則GCRI就標為「D」,表集團內成員的履約機率極低;若非核心成員,則GCRI以7為頂。
統計2016年以來,計有20個非單一採樣之集團有成員涉及違約。其中5個集團的核心成員落入違約,因此GCRI隨之標「D」。這5個集團修正前的GCRI,除大眾集團為「7」之外,餘均為「9」。
當涉及違約之成員脫離違約狀態、或被踢出該集團時,GCRI就回復前述之推估。所以,違約設計可能造成GCRI年度間較大的跳動。
面對抽樣估計的結果,我們通常需瞭解估計之信度,才能做適當的推論。換成白話文,抽樣信度就是代表性。代表性,通常決定於抽樣範圍,與母體本身的變異程度:抽樣範圍大、母體同質性高,推論的誤差較小。
由於我們假設:集團有共同的決策層、具有共通的風險特質(DNA)。在相同的決策風格下,怎能忍受成員間有差異過大的風險呈現?若容忍、不處理,較可能是另有故事或歸錯集團。在此假設下,GCRI的代表性,就只需考量採樣的涵蓋率。
一般來說,涵蓋率看占比:家數或規模。基於GCRI後續使用觀察的是曝險,宜採規模占比,如債務、總資產、淨值、資本、營收或員工人數均可。但考慮到資料之可取得性,以資本額作為代表性指標──由於控制成員多非公開發行,財務資料從缺,可取用的僅有商業司公示資料中所列的資本額;若非本國營利事業,連資本額也不可得。另外,考量到資本額真實性問題,故輔以性質相近的淨值,但僅限於軸心成員之觀察。
仍以遠東集團為例,觀察代表性。如表四所示,計有軸心成員15個,與控制成員23個。軸心成員中,僅9個屬TCRI範圍,即採樣成員;另6個屬金融業與投資業。至於控制成員中,10個為國內的營利事業,可取得資本額;另13個,除「遠東百慕達投資」外,全為非營利事業—基金會、公益法人(學校、醫院)或信託—假設風險為零,暫免考量。
如表四所示,以商業司提供的資本額計,採樣成員占全體比重達72.2%、非採樣之軸心成員則為27.2%,二者合計高達99.4%。意即遠東集團企業成員中,多
為公開發行、或公開發行之從屬公司。控制股東的主力顯然是無資料可分析的非營利事業,少數的殼公司僅是幫襯性質。
若僅看軸心成員,則採樣成員的淨值占比高達88.5%,代表性已近9成。較資本占比的72.7%高得多,主因遠東集團採樣成員的資歷甚深,累積鉅額盈餘與公積之故。
看過信度,理論上就該看效度。但截至目前,我們尚未研究出驗證方法。故本段暫缺待補。
據此方法,GCRI的集團代表性普遍可達7成以上,除非其軸心成員屬金融業者比重高。意思是,只要該集團的主要營運事業已上市,則合併財報可提供相當高的透明度。所以,需辨識的是該集團的軸心成員究為周邊櫥窗或主體事業。此為下一階段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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