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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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TEJ 定義的 4 種控制型態中,最無爭議的理應是「公股主導」。集團歸屬技巧上,「單一家族主導」與「多家族共治」均需靠親屬關係做判斷;而「專業經理人治理」就得從該成員的相關報導,確認出資者的「純金主」角色。至於「公股主導」就簡單了,只要泛公股的控制席次過半即是。不過,定義雖簡單,但仍面臨一些使用上的疑義,主要問題有二:
(1)何以要用「公股主導」之詞,而非採「公營事業」?
(2)何以泛公股,有些拆分獨立成為集團、有些則仍隸屬部會之下?這些公股背後都有政府支撐,集團信用風險有差嗎?部會轄下企業有共通性嗎?
基於歷史發展,台灣的公開發行公司中,公股主導家數不會多。家數雖僅77個、占比3.2%,但其淨值占比則達 16.7%。顯然重要。所以本文還是就上述問題逐一釐清。在釐清過程中,對於「公股主導」集團之分拆,重新以風險評估角度做了一些微調。因此新增公股集團,以便搭配「集團信用風險指標(Group Credit Risk Index,簡稱 GCRI )」之應用。
「公營事業」有明確定義:政府的直間接持股過半。但「主導」談的是能否控制董事會做成公司決策。換言之,董事會上的席次是否過半才是關鍵。股權是否過半與席次能否過半,並非重合事件。理論上,過半股權自然有主導權。實務上,過半未必有。還得看集團擔任該公司「最終控制者(Ultimate Controllers,以下簡稱 UC )」的意圖。以政府而言,意圖會因政策或短期政治角力而改變。即便過半,也可能讓出主導權。
而當股權不過半時,就看相對多數——這是公開發行公司的常態。相對多數,通常較可能取得多數席次、成為 UC。理論上,相對多數會依股權分散程度精算所需的最低股權門檻,以「徵求」委託書取得足額的股權,才能確保相對多數成為 UC。但當最大股權與次大股權相當時,就可能次大股權與其他小股權集團結盟,排擠相對多數者。特別是在台灣的累計投票制度下,相對多數者很難百分百確保。這種狀況下,就會看到各路人馬各顯本事,上演 UC 爭奪戰。
總之,股權過半者未必主導;股權不過半卻可能是主導。股權僅是構成主導的條件之一,但非必要、非充分。「公營事業」與「公股主導」是兩件事,對集團而言,後者才是關切的重點。
以我們列在公股主導的 77 家中,泛公股均為最大持股者,如附錄B所示。雖具主導權,但其中僅35家持股過半。持股未過半的 42 家中,40 家取得過半的非獨立董事席次,有絕對主導權。另2家國光生物科技 (4142) 與巨生生醫 (6827) 僅取得半數非獨立董監事席次,公股較接近金主角色,看來不是很恰當。之所以如此,主因集團轉換之僵固性,目前多卡在股權控制問題,故未予更換集團。
公股主導者,以其「公股」的政策性,所以常會持續保有第1大股權控制者。基本上,公股會成為金主,全因經濟與科技發展之需。政府常找尋有潛力的創新家,出資協助潛力技術商業化。這類公司,技術門檻高,多由專業經理人主導。但作為最大出資者的政府,不能置身事外,故多派任最多席次的董事,卻不派任董事長——由主導者擔任董事長。意即,主導該企業之決策實為專業經理人,公股僅作為最大出資者。在77家公司中,這類型占7家──公股出資均未過半。
就決策來看,這類型應歸於「專業經理人治理」;但若從風險觀察,公股金主隱含有「賣出賣權」義務,不同於一般民間金主,故我們仍將之分類為「公股治理」。一般民間的天使基金在公司經營不善時,多會認賠出場,由主事者自尋生路,因此股權自然退居第二、三、…。但公股既是政策性投資,就需負政策持續性(Policy Sustainablility)的政治義務,脫手阻力大。因此,始終會是最大持股者、也終將成為最終的接盤者——即便連專業經理人都落跑時。而之所以公股會成為最大持股人,多半也是這類公司風險偏高,精打細算的民間金主不願冒險蝕本,才輪到公股撐盤。此撐盤力道,也正是「公股主導」的風險意涵所在。
當然,若公司成氣候,依公股「售盈守虧」的投資邏輯,股權控制應有機會脫離第一。可能是經理人透過員工分紅或現增,成為最大控股者;也可能有民間金主看好加碼。
目前 TEJ 公股主導集團,是依本刊第 107 期「集團控制型態說明-公股主導企業集團介紹」之作法:以各事業之主管機關作為集團歸屬。當時部會中有公開發行的事業,才納入資料庫中,計有 7 個公股集團。而公股集團內若有事業體規模夠大、或為金控者,才拆分次集團,計有 10 個次集團。所以總計有 17 個集團。
這樣的邏輯,在今年我們發展 GCRI 時,就不太合用,需做點微調。
在我們評估企業風險時,是從風險三因子著手。不同的事業,有各自的營運風險。企業所屬的集團,僅是其一:經營層風險,多半作為頂蓋或底線。而「公股主導」本質上有底線效果,並不因為所屬部會而有差異——最終的接盤者就是政府,基於政府聲譽與能力,不可能違約,不論是哪個部會。其次,公股主導企業未必有共通性。同一部會間的事業,未必有系統性的風險傳導。換言之,從風險角度來看,部會做為集團的分類變數,有點牽強。
所以今年,我們擬調整方式,不再以部會作為「公股主導」集團之分野,而回歸到一般私營企業:仍以上市櫃公司做為核心,各自串出集團。不過,退輔會旗下 12 個事業,同質性高,均為天然氣事業,決策層相同,仍歸屬為一個集團。所以「公股主導」事業就會有 35 個集團,其中10個集團旗下有多個軸心成員, 25 個集團僅有單一軸心成員——接受部會內事業的獨立性。
走筆至此,我們還是要交代一下台灣公股主導企業之形成。即便複雜度與中國難以比擬,但台灣特有的政治發展歷程,仍有值得記錄之處。
目前的公營事業,部分來自民營。其形成方式有3種:
A、政府部門獨立為企業、或由部門直接設立。大部分多屬此類,如中油、台電等。較特殊的是,台灣曾歷日治時期、與國民政府播遷,故有些公營事業來自二戰後接收總督府所擁有的行庫、有些則來自中國在台復業,歷史極悠久。
這類公營事業,政府持股多近於 100%,僅有零星屬員工持有。
B、二戰之後,國民政府接收日本人的企業或持股。若該企業中,日人持股比重大,則該企業就由民營轉為公營,如一銀、彰銀與華銀即是。
若純粹日人企業,則政府持股近於 100%;若是台日合資者,則民股比重就高。
C、BOT 案,因財務危機,由民營轉為公營。目前僅有台灣高鐵一案,但當 BOT 屆期後,主導權會如何移轉,尚未可知。
A 類,若略去政權更替,屬一般狀況。B 類則是少見的民營企業轉為公股主導,不同於民營化單向道,而是逆向發展。當時的台日比例,對後續的股權安定性有潛在影響。就以三商銀來說,僅華銀的民股較集中,故華銀的董事長一職由民股擔任──對民股之禮遇。也因此,三商銀的改選過程以華銀較為複雜。
有關三商銀民營轉公營之歷程,相當滄桑,值得了解。不過過程極其波折,僅能概略記錄,請詳附錄C。
公營事業由於經營績效不彰與財政需求,遂跟上全球 1980 年代的民營化浪潮——於 1989 年發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啟動公營事業之換手。依國發會的成果說明,截至 2017 年,計有 39 家完成民營化、 17 家結束營業、7 家暫緩。所謂「民營化」是指政府股權降至5成以下,但基於 UC 的考量,民營化不見得就脫離公股主導。在這 39 家中,26 家為上市公司,其中僅 8 家公股失去主導——包含了短暫失去主導權的彰銀。如表一所列。在 26 家為民營化中的上市公司中,僅 8 家曾轉手給民間集團,成為民營事業(包括短暫失去主導權的彰銀),其餘 18 家均一直維持公股主導,如表二所列。
*於2018年,回復公股主導。
*曾短暫失去主導權。
台灣較特殊的是,在民營化的過程中,尚經歷「台灣省虛級化(通稱精省或凍省)」之政治歷程。1997 年法規通過,1999 年是過渡期。故部分省營/省有事業民營化時的主管機關仍為台灣省。閱讀資料時,可能需注意。附錄 E 為精省前,省營/省有事業清單。
公股主導之集團,通常變化性低,判別容易,爭議性較少。此之所以本刊僅有2篇相關研究,其一談的還是政府主導的財團法人,非關企業。由於 GCRI 之故,得以從風險觀點檢視集團歸屬。確認除了退輔會轄下的軸心成員有系統性關聯之外,其餘部會並無風險共通性。故而 TEJ 之公股主導之集團,除保留退輔會之外,移除其他部會。因此,公股主導之集團由 17 個擴增為 35 個,其中僅 10 個集團有多個軸心成員。我們認為這樣的拆分,較能提供攸關的「集團信用風險參考點 (Group Credit Risk Reference,簡稱 GCRR)」。本文說明始末,以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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