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上市困難重重,改良型新藥505(b)(2)為生技產業帶來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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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隨著已開發靶點逐漸飽和,全新分子藥物的開發愈來愈困難,這不僅體現在技術上的挑戰,還包括所需龐大的時間和資金的消耗。近年愈來愈多的新藥公司將技術專注在已知新藥的改良,即走美國新藥505(b)(2) 的申請途徑,而FDA在505(b)(2)藥物的上市核准數目上,也幾乎與505(b)(1)創新藥物同數,顯示FDA也相當支持改良藥物的擴展。這使得中小型生技公司能在有限的資源內,針對現行產品進行創新,改良新藥成為新藥開發策略之一。本文將先比較各種藥物開發型態的差異,再針對台灣改良型新藥發展現況做介紹。

藥品上市不易,核准途徑有這些

新藥開發不易,藥廠為壟斷市場及延續藥品的市場壽命,會利用法律規範阻撓學名藥進入市場,因此限制了藥品的發展與可及性。為了解決此問題,美國於一九八四年頒布《藥價競爭及專利期間延長法案》(即Hatch-Waxman Act法案,簡稱HWA),該法案鼓勵藥物研發,通過簡化審查程序,使藥品能更快地推向市場,從而提高了競爭性,降低了患者的用藥成本。在新藥與學名藥之間,都給予雙方各可獲利的獎勵法案。一方面為原廠藥提供了專利延長的機會,保障了創新藥物的經濟回報,激勵製藥公司在新藥研發上進行更多的投入;另一方面讓學名藥不用做人體實驗,只用少數人體生物數據即可拿到藥證,也使學名藥產業迅速崛起。

隨著HWA的實施,法規的變革促進了藥物開發的多元化,驅動藥物開發朝向新藥(505(b)(1))、改良型新藥(505(b)(2))、學名藥(505(j))三個方向發展。因此現行美國FDA申請藥物許可,主要有這三種途徑:

  1. 新成分新藥-505(b)(1):

就是眾所周知的新成分新藥(new molecular entities,NME),台灣歸類為一類新藥,即藥品的主成分「在美國」屬於一個全新的化合物時,都可走505(b)(1)藥物申請程序。通常一個全新的化合物自發現活性到動物模型驗證有效可開發,再經人體三個臨床試驗反覆驗證劑量、安全性與有效性,再配合生產合規資料的再地審查,最後才能送件,申請新藥上市核准。如此的程序,約需10到15年以上的時間與約10億美金的資金投入期間,從候選成分確定進入一期人體臨床到完成三期臨床試驗,成功率僅約一成左右,一旦成功,在專利與獨一市場的保障下,藥廠可訂定高昂藥價, 回收過往的資金與時間成本的投入,並以專利延長來延續獨一產品優勢,因此創新藥物具之備高風險高報酬的特性。

  1. 改良型新藥-505(b)(2):

同樣走新藥(New Drug Application,NDA)的申請,但台灣歸類為二類新藥,其主要活性成分為FDA之前已核准之藥物,故有藥品完整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報告,與新成分新藥不同的是,報告中可適度援引已核准藥品的公開資料,藉此縮短研發時間。505(b)(2)藥物又可細分為新療效、新複方、新劑型、新劑量、新適應症(老藥新用)等技術種類,各方開發時間與市場價值各異。一般來說把已知的藥物重新找到市場更大的新適應症開發,其價值較高,且須人體臨床驗證,若成功,價值視同新藥。而劑型改良也須視其市場應用而有不同的價值。例如,將靜脈劑型改成可口服,讓病患可回家服用,減少醫護人員工作與醫院支出,在市場經濟上有貢獻,就容易取代原靜脈藥物,而呈現價值,故 505(b)(2)的價值須視個案的市場競爭力而定,不一定來自技術價值。

  1. 學名藥-505(j):

至於505(j)學名藥則因為與原廠小分子藥物在活性成分、劑量、劑型、用法、給藥途徑等方面完全相同,故無須重覆進行耗時耗資的人體臨床試驗,但須提供藥物的BA(生體可用率Bioavailability)及BE ( 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 study)數據,以保障患者在使用學名藥時能夠獲得與原品牌藥品等效的治療效果。此學名藥申請流程較簡單,也被稱為簡易新藥上市程序(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ANDA)。學名藥因為仿效原廠藥,開發時間短, 進入門檻低因此競爭者多,會互相砍價,故低風險低報酬。

表一、藥品開發類型比較(以美國為例,各國法規不同)

開發類型全新新藥NCE/NME改良型新藥IMD學名藥Generic Drug
美國法規505(b)(1)_NDA/BLA505(b)(2)_NDA505(j)_ANDA
台灣法規一類新藥二類新藥學名藥
定義創新化合物/蛋白質新適應症、新劑型、新複方、新療效等原廠專利到期或無效
專利保護必須儘量全面, 以防競爭者插入競爭者多,專利須有保護性不用
訴訟若是暢銷藥,會面臨學名藥廠想提前上市的專利漏洞挑戰也會面臨與原廠訴訟的問題原廠藥專利到期後,不會面臨原廠訴訟
臨床試驗須完成3期臨床試驗可從動物實驗開始或只進行銜接性臨床試驗無須臨床實驗,僅進行藥物生體可用率(BA)及生體相等性(BE)
開發時間8-15年2-5年1-2年
開發成本<USD10億USD400萬-USD1億<USD500萬
成功機率6.2%22.6%>85%
市場獨賣權自 FDA 准許新藥上市之日起算,授予新成分新藥(NCE)再多五年的獨賣權若取得孤兒藥資格,可再多七年若有新臨床試驗,自 FDA 准許新藥上市之日起算,再給予三年獨賣權若取得孤兒藥資格,可再多七年無/第一送件(FTF:first-to-file)且過關(自FDA准許上市之日起算)的學名藥廠美國HWA法案給與180天獨銷期的獎勵

資料來源: FDA、WHA,Biomedtracker,TEJ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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