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AF 投融資碳排放第三版更新重點解析(下)

PCAF 投融資碳排放第三版更新重點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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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PCAF 第三版新增資產類別─特定用途資金結構(UoP)

碳核算金融聯盟(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s,以下簡稱PCAF)在2025年12月發布之第三版《金融業全球溫室氣體盤查和報告準則Part A:投融資碳排放(Financed Emissions)》新準則,進一步擴充金融機構投融資碳排放之衡量方法,為金融機構衡量及揭露範疇三投融資排放資訊的重要方法學依據。

針對此次重大更新,本刊已撰寫兩篇系列文章,本期將向讀者介紹最後一個新增加之資產類別:特定用途資金結構(Use of proceeds structures,UoP結構)。

本期文章將先說明PCAF通篇方法論,後續再以「綠色債券」為試算範例,期盼透過實務範例拋磚引玉,與金融業者在永續揭露議題上持續精進。

▶️延伸閱讀:️PCAF 投融資碳排放第三版更新重點解析(上)

▶️延伸閱讀:️PCAF 投融資碳排放第三版更新重點解析(中)

圖一、最新PCAF第三版之評估架構

圖一、最新PCAF第三版之評估架構

資產類別定義及方法適用條件

所謂UoP結構,係包含一個或多個底層資產的資產池,底層資產可能屬於任何資產類別,包括公司、專案及建築物等。底層資產本身亦可能為UoP結構,例如當基金(UoP結構)提供資金於綠色債券(亦為一種UoP結構)時,因此UoP結構只是外層架構,底層資產仍依其原本資產類別的方法論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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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P結構中的重要角色包含發行人(Issuer),負責創造(create)、發行及管理UoP結構;還有提供資金(任何形式,包含債務及股權)給UoP結構的金融機構或提供者,PCAF統稱為投資人(Investor),且UoP結構的資金用途已被事先指定,投入特定之底層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s);最後還有未提供資金的促成者(Facilitator,例如承銷商與財顧)。

PCAF方法論將UoP結構區分為兩種類型:「獨立型」UoP結構(Separate)以及「整合型」UoP結構(Integrated) ;然而在區分類型之前,最核心的問題是金融機構持有之資產是否適用於本章UoP結構之方法論。

第三版新增加的UoP結構定義較為抽象,因此關於如何決定資產所適用的資產類別,PCAF透過新版流程(圖一)提供解方。新版流程主要強調「辨識UoP結構」,不像第二版前單純依賴金融商品名稱,並新增以控制權(control)及是否全部投入(配置)至單一可辨識資產等條件,作為方法論選擇的依據,以降低不同資產類別間的重複計算與分類不一致問題。圖二共分為六步驟,採用逐步判斷的決策樹,每一步驟按問題的是(Yes)或否(No),由上而下引導金融機構決定資產類別。本文整合說明如下:

圖二、投融資碳排放核算方法選擇流程圖

圖二、投融資碳排放核算方法選擇流程圖

資料來源:PCAF (2025). The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Part A: Financed Emissions. Third Edition,圖5-1,TEJ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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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判斷是否屬於Debt/Equity曝險

表示金融機構係透過債務及/或股權方式提供資金,並形成曝險。若回答為是,則往下前往步驟2;若回答為否,例如承銷與衍生性金融商品,則不適用Part A所定義之金融資產。此處的債務(Debt)係指一種融資工具,借款人依約負有償還本金及(如適用)利息之義務,股權(Equity)則指對企業或專案所持有的所有權(Ownership) ,這兩者構成金融機構提供資金並形成曝險的主要形式。

    2. 再判斷資金是否為特定資產(specific asset)所使用,意即指定用途

    以提供企業借款為例,借款企業可以自由運用該筆款項,如償還貨款、進行研發及發放員工獎金等,金融機構未能得知其真正用途,故應前往步驟3a依客戶類型來分類。但若為房貸或車貸等情況,金融機構能明確了解該筆款項是投入到某項特定資產,故應往下到步驟3b。

      3. 若資金用途已知,先判斷是否是證券化

      若為證券化,金融機構應往下檢視底層之抵押資產類型(步驟4b),金融機構應採用穿透法核算碳排放。請參考前期介紹Securitization & Structured Products(證券化及結構型產品)之文章。若非為證券化,則往步驟4a邁進。

      4. 判斷金融機構透過該UoP結構,對底層資產或專案有無控制權

      此處的控制權(control)為一個綜合性概念,只要符合GHG Protocol所定義的財務控制法(Financial Control Approach)以及營運控制法(Operational Control Approach)任一種即可,且不應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0號「合併財務報表」之定義相混淆。

      假設純粹提供債務工具融資,回答通常為否,前往步驟5a進行下個判斷。

      若有控制權(有採用股權工具形式),此時底層資產通常會併入該UoP結構的資產負債表,此時應回到一般企業依客戶類型的方式,往下至步驟5b。PCAF並強調,當底層資產為專案性質,且資金全部投入在單一資產時,才可適用「專案投融資」的方法論。

      5. 判斷該UoP結構資金是否僅為債務工具,且全部投入在單一可明確辨識之資產(one fully allocated asset)

      若回答為是,則按資產類型適用已於第二版提出的方法論(步驟6)。此時決策樹的判斷結果為資金用途明確、無控制權且投入單一特定資產的債務型融資。例如提供房貸購買特定住宅、提供車貸購買特定車輛、貸款給建商建造特定商辦或提供融資興建特定的風力發電廠。若有一項條件未符合,則回答為否,金融機構才能選用本文所說明的UoP結構方法論。

      總結來說,新版PCAF Part A要求先確認曝險屬於債務和/或股權;其中,若資金用途已被明確指定且可穿透到底層資產(組合),則屬於UoP結構;然而這些UoP結構也必須按照是否投入到單一資產、是否具控制權等條件,判斷是否可以採用UoP結構之方法論。請參考表三由PCAF提供之彙整說明。

      表三、判斷UoP結構及是否適用UoP方法論

      曝險結構為UoP
      結構
      結構
      類型
      適用PCAF方法論
      股權基金與債券基金是獨立型本章方法論
      大多數的綠色債券及社會責任債券/貸款是整合型本章方法論
      大多數的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貸款否──因非指定為特定資產用途,不適用本章方法論,應按照圖二步驟3a來決定
      透過特殊目的機構(SPV)進行之專案融資是獨立型不適用本章方法論,應適用「專案投融資」之獨立方法論
      以債務工具提供且完全投入單一資產之車貸是整合型因明確投入單一資產,不適用本章方法論,應按照圖二步驟6適用「車貸」之獨立方法論

      資料來源:PCAF (2025). The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Part A: Financed Emissions. Third Edition,表5.7-1,TEJ節錄及整理。

      當上述判斷完成後,再針對UoP結構之類型進行區分。PCAF規定當底層資產在發行人(Issuer)資產負債表上時,則屬於「整合型」(Integrated)UoP結構;反之則為「獨立型」(Separate)UoP結構。以上方表三中的股權基金為例,其發行人為基金管理機構,綠色債券的發行人為發債公司。

      例如,金融機構提供綠色貸款給甲公司,並在貸款契約中明確限制資金用途為興建綠建築,該綠建築興建完成後屬於甲公司的固定資產,故在發行人(借款人)的資產負債表上,應為整合型結構。PCAF推薦(should)整合型結構採用本章方法論,但當金融機構缺乏足夠之資金配置資訊時,得(may)退而求其次,改用發行機構層級(Issuer-level)的數據來核算投融資碳排放。

      反之以股權基金來說,其所投資的多家上市公司並非基金本身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故屬於獨立型結構,須強制(shall)採用本章方法論核算。

      圖四為PCAF提供,納入結構類型判斷後的決策樹,只須回答4個問題,請讀者參考。TEJ建議在確認適用UoP方法論後,最後(圖四的問題4)才進行結構類型的區分。

      圖四、GHG核算方法論之決策樹

      圖四、GHG核算方法論之決策樹

      資料來源:PCAF (2025). The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Part A: Financed Emissions. Third Edition,圖5.7-2,TEJ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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